近日自然辩证法结课,老师布置了一道材料题,材料内容是讲述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前海洋生物学家Oona Lonnstedt的学术造假问题,她2014年发表在《生物学快报》上的蓑鲉行为论文涉嫌编造,2016年发表在《科学》的论文也可能存在造假行为。老师提出的思考题为:材料中的论文造假行为与科学的社会规范有违背吗?为什么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失范行为会屡有发生,分析其内在原因。
我觉得是与科学的社会规范有所违背的:首先,科学是自然、社会或者是思想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科学研究是人们追求这种规律进行的实践,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世界上客观存在着完美的圆,但是不论我们用什么样的方式去描绘都没有办法在现实世界里真正绘出一个完美的圆,我们只能无限接近这个客观上存在的圆,科学研究,也就是在无限地追求世界上存在的真理与规律,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而学术造假则是一种以自欺欺人的方式去追寻一个自我捏造的假象,这与科学的本质和科学研究的初衷背道而驰,明知荒谬不可至,却因心邪向往之。
此外,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结果,尤其是在学界有着巨大影响力的顶级期刊上发表时,是会对其研究领域甚至其他研究领域的研究者产生奠基及引导作用的,这使得其他人也深陷了虚假的泥淖;同时,也会使得学术界产生信任危机,大家可能会担心自己看到的论文成果是否是真的,是否可以参考,会怀疑杂志的审核,会怀疑与他人合作的可靠性等等,这种纠结和怀疑无疑会拖慢人类追求理想真理与文明的脚步。
然而,尽管学术造假等失范行为的弊端累累,可为何还是屡屡不绝呢?这些研究者们真的就愚昧不知吗?我认为: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他们可能是想追寻什么东西,而这个东西在世界的道理规律面前可能来得太慢又或者不会来,他们可能对此无法忍受,同时,抱有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做得足够完备,也许就不会被发现;再有就是能够获得的那个东西有着太大的诱惑,巨大的诱惑和侥幸心理的契机,一步一步推着一位又一位学者走入深渊。
从环境的角度来看,其一,可能是当今科研工作者的生存压力过大,自身的年龄、工作的环境、家庭的压力、他人的对比、自己的抱负等等,加上前面所述侥幸心理的一些影响,使他们为了“更好地”活下去便铤而走险、剑走偏锋。其二,是学术界的规则规范可能不够完备,没有对学术不端形成系统且有效的预防、监督和处理机制。我们人类社会为什么必须要有法律?难道我们不能好好的自我约束,为着美好共同的大同生活努力奋斗吗?答案是不能!想象是美好的,人是有惰性的,人还有很多很多难以自控的阴暗面,如果没有了法律,没有了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和惩处,乱套是迟早的事,所以漫长的人类文明进化出了“法”,我们希望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生活趋于一个平稳安定有规则的状态。学术界当然也不可缺少这个“法”,我们可以培养研究者拥有良好的自我管理意识,克制住自己,但是我们不可以完完全全地寄希望于此,行之有效的系统法则,是绝对必须的。